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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李沧区将财产保全期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情况反映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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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李沧区将财产保全期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情况反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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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10-8 16:29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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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日报、新华社全国各大媒体:
我是青岛莱恩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可来。现将我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老虎山的国家级森林康养项目建筑物,在人民法 院查封期间被李沧区政府组织强行拆除的情况反映如下。该事件违法情节之严重、社会影响之恶劣、对营商环境破坏之大,实属罕见!
一、法 院查封的房产突遭暴力强拆
2026年9月17日上午,我接到公司工作人员电话,称已被法 院查封的案涉建筑物区域突然停电。我从家中赶往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李家庵社区老虎山的现场查看,途中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拦截殴打致伤,随后被送往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。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在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虎山路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。
就在我被拦阻救治期间,处于法 院财产保全范围内的建筑物,除山顶一处二层楼房外,其余15处均被大型挖掘机械损毁拆除。房间内的大量现金、案件材料、公司印章、财务账簿、办公用品及个人物品等,全部下落不明。
据现场目击群众及多名知情人反映,此次强拆系青岛市李沧区政府联合虎山路街道办事处、李家庵社区组织实施,现场人员近百名,并动用大型机械对法 院查封的建筑物实施了暴力拆除。我们认为,这是一起政 府部门背弃契约精神、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、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恶性事件。
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写入《宪法》已近三十年,知法守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。然而2026年9月17日,李沧区政府却带头违法、知法犯法、公然妨害司法,强行拆除处于司法查封状态的房产,令人震惊!
2026年9月7日,李沧区政府曾安排虎山路街道办事处、李家庵社区联合向李沧区人民法 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。法 院依法征询我公司意见,我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解除。2026年9月17日,经向法 院承办法官核实,法 院并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,查封裁定仍然有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……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……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: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: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 徒 刑。
在明知解除查封申请未获法 院准许、查封裁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,李沧区政府仍组织实施强拆,属于明知故犯,性质极其恶劣。
七、我们的请求
(一)请求公安机关对我公司财物被故意毁坏、人员被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,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;
(二)请求人民法 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、拘留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;
(三)请求上级党委、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,对李沧区政府、虎山路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强拆、恶意举报、扣压审批材料等问题依纪依法调查处理;
(四)我公司保留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及追究相关主体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;
(五)恳请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,推动问题依法公正解决,共同维护 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公平正义。
以上反映内容属实,我公司愿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。相关证据材料附后,欢迎媒体调查核实、采访报道。
附件:1. 法 院查封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;2. 民事、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;3. 行政处罚决定书;4. 报案回执、病历及诊断证明;5. 强拆现场照片、视频;6. 项目批复、备案文件等。
青岛莱恩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
2026年10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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